關于印發《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04-02
                                                來源:本網
                                                【瀏覽字體:




                                                關于印發《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萬峰林場,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業經2022年區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2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報:省林業局。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法院,

                                                檢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團體,上級駐潮安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22日印發






                                                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保護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保護區屬于“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2844.21公頃。位于潮州市潮安區萬峰林場,北與潮安區鳳凰鎮、梅州市豐順縣留隍鎮接壤,東、南與潮安區歸湖鎮交界、西與潮安區赤鳳鎮相連。

                                                主要保護對象為:亞熱帶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以南方紅豆杉、紫紋兜蘭、桫欏為代表的重點保護和瀕危珍稀植物及其生境;以穿山甲、小靈貓、白鷴等為代表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中山濕地生態系統。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

                                                第四條  保護區管理處負責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經區政府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保護區管理處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申報和實施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項目,應當采取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科學保護修復森林、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提升林地濕地生態功能。

                                                第六條  保護區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巡護制度、考核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實施分區管理。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外圍是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外圍為實驗區,經批準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自然體驗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八條  保護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鄉村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項目的業主應當于施工前將項目立項、審批等資料副本報送保護區管理處。

                                                第九條  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和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經依法劃定的保護區外圍地帶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的生產設施和其他項目。

                                                第十條  保護區管理處應當協同當地政府部門,幫助發展當地經濟,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經批準后可以利用實驗區資源適度開展生態保護方向的自然體驗等活動。

                                                第十一條  保護區應聯合當地政府、有關單位等成立共建共管委員會,協助保護區管理處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二條  保護區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在實驗區組織開展科普自然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七)配合自然資源(林業)、公安、農業農村、水務、生態環境等相關職能部門對保護區內及其周邊的資源利用和經營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保護區管理處應組建護林隊,開展日常巡護、宣傳教育、森林防火、林政管理等活動;同時制定巡護制度、考核制度、工作流程制度加強護林隊伍的管理。

                                                第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處根據需要在主要出入路口設置檢查站,依法對出入保護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檢查登記及開展安全和保護管理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按規定批準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禁止在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從事第十五條及本條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提交的申請內容包括:進入核心區或者緩沖區的理由、時間、地點、活動范圍、參加人員名單、身份證明以及單位證明等材料;提交的活動計劃內容包括:活動方案、觀測手段、預期目標、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擬采取的環境保護、安全措施等材料。

                                                第十八條 經保護區管理處批準,可在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符合保護區規劃的自然體驗等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從事上述活動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從其規定。

                                                禁止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采集標本等活動。

                                                第二十條  保護區禁止開展外來物種的引種試驗和野外放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有關部門批準且符合保護區保護管理的在建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保護區修筑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依法辦理林地申請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在施工前將相關資料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處。

                                                前款所稱的設施,是指穿越保護區或占用保護區土地的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及符合保護區規劃的旅游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  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采伐的除外。申請采伐林木應當征求保護區管理處意見,并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采伐許可證等資料副本于采伐前報送保護區管理處。

                                                保護區范圍內的林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采伐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依法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而需要采伐的;

                                                (二)因森林防火、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

                                                (三)對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的生存造成妨礙,經省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需要采伐的;

                                                (四)實驗區內因科學實驗需要采伐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及破壞保護區的界標(界碑、界樁、以及區樁等)、標識牌、保護標志、宣傳警示牌等。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護區范圍內,嚴格野外火源管理。核心區、緩沖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實驗區內因生產經營確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個人應提出切實可行的防火措施,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保護區內的原居民,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劃定的生產、生活區內開展生產、生活和種植業。生產、種植不得擴大區域,居民修建民房等設施遵從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保護區管理處的管理。

                                                在保護區內的供電、水利、通訊等設施,各行業主管單位要加強巡查檢查,確保安全運行,不引發森林火災等安全事故,共同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各單位各種設施維護人員進入保護區應提前向保護區管理處報備。

                                                鄰近保護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保護區周邊地帶生態環境資源監管,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防范森林火災等安全事故,加強屬地村民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對建設、管理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

                                                (二)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保護區管理處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處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以外,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授權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盜伐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造成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護區管理處工作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保護區所在地鎮(場)要加強本轄區的生態文明建設,不斷提高干部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積極支持配合保護區管理處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八條  自然資源(林業)、公安、水務、農業農村、交通、生態環境、旅游等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打擊損害或破壞保護區內自然資源或保護區管理處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關于《廣東潮安鳳凰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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