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05-09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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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方法》的通知.png



                                                潮州市潮安區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持我區城鄉公共交通平穩運行,促進公共客運行業健康持續發展,規范和加強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3號),參考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通知》(潮府規〔2022〕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公共交通指公交及公交化運營的農村客運;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稱“公交財政補貼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編制、修編公共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行業管理成本的支出,以及執行公益性票價及乘車優惠政策等政策性運營虧損,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減少的收益等給予一定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對潮安區范圍內的城鄉公共交通補貼。

                                                第四條  公交財政補貼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平等適用于各種所有制的公交企業及農村客運企業。

                                                第五條  在滿足常規公交服務的前提下,鼓勵公交企業提供定制公交等高品質的市場化公交服務,適應市民個性化出行需求,采用市場化票價,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六條  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編制;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交公司整體經營情況、運營成本等進行審計和績效評價;組織企業申請補貼資金并進行初審、提供資金分配的依據等工作;負責對公交企業進行運營和服務質量考核。

                                                區財政部門負責將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做好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公交行業運營成本的監審及核定工作。

                                                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公交財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以420萬元為上限。

                                                第八條  區交通運輸部門應根據每年區財政關于編制部門預算的安排,編制新一年度的公交財政補貼支出計劃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九條  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區交通運輸部門編制的下一年度公交財政補貼支出計劃,確定下一年度的補貼金額,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第十條公交財政補貼預算經批準后,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區交通運輸部門下達下一年度的公交財政補貼支出計劃。區交通運輸部門按規定組織企業申請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公交財政補貼資金主要分為運營補貼和專項補貼。專項補貼包括行業管理成本、特殊人群優惠補貼及信息化建設補貼。

                                                第十二條  運營補貼指的是對常規公交(含公交化運營農村線路)執行公益性票價及乘車優惠政策等政策性的運營虧損,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減少的收益給予一定補貼的財政資金。政府主導類的常規公交(含公交化運營農村線路)由區交通運輸部門在年度線網優化基礎上,確定運營服務標準,以運營載客里程為單位核算補貼。里程補貼標準為3.6元/公里,運營載客里程指規定線路上所有正常運營公交車行駛標臺里程數總和。

                                                第十三條特殊人群優惠乘車補貼對象包括本區戶籍和常住本區的非本區戶籍特殊群體(包括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殘疾人、軍烈屬等優待對象),對特殊人群乘車優惠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其中對老年人半價和免費乘坐公交車的乘車優惠部分,按刷卡次數計算補貼。

                                                第十四條信息化建設指的是通過信息化技術,提升管理服務效能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新基建項目、設備設施等。

                                                第十五條  因執行行政指令開展特殊形式的公交服務(應急防疫等)造成的虧損,由區交通運輸部門按增列資金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  公交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據實核定、責利對等、合理分配”原則,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公共交通發展規劃的編制及修編和委托第三方開展審計、績效評價等其它行業管理成本支出;

                                                (二)運營補貼;

                                                (三)特殊人群優惠補貼;

                                                (四)信息化建設補貼。

                                                第十七條  公交規劃編制、修編及線路招投標、成本監審等相關管理成本的支出參照專項補貼進行分配,按實結算,由區交通運輸部門全額補貼到實施單位。

                                                第十八條  區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年度預算的安排,結合公共交通的運營和服務質量評估等實際情況,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運營補貼資金。區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的安排和區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的申請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區交通運輸部門,由區交通運輸部門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運營補貼分兩次進行預撥付,第一次預撥時間為第一季度,安排資金為預算年度預算資金的50%;第二次預撥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安排金額為預算年度預算資金的40%。

                                                第十九條  信息化建設補貼,由建設方在項目完工后,以請示形式報區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并提交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區交通運輸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并出具審查意見報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區交通運輸部門的審查意見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區交通運輸部門,由區交通運輸部門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二十條區交通運輸部門應制定運營服務及服務質量考核體系,每年對公交企業提供的運營服務及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補貼掛鉤。

                                                運營服務考核指標包括線路首末班服務時間、線路發車間隔。服務質量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百萬車公里死亡率、交通違章率、安全生產違法違規率、投訴率、乘客滿意度、行業維穩考核和責令整改次數等。

                                                區交通運輸部門每年可根據城鄉發展需要對考核體系進行調整。

                                                區交通運輸部門原則上應于次年3月底前,組織完成當年度運營載客里程、客運量的核定工作,以及公交運營指標和服務質量考核工作,并結合相關補貼標準,剔除當年度撥付的中央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及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完成當年度公交財政補貼結算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交企業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公交財政補貼資金進行核算,規范賬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公交相關企業應建立與財政補貼核算相適應的統計報表制度,配合區交通運輸部門、區財政部門、區審計部門等部門依據職能開展的行業管理和財務審計、監督等工作,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按要求簽訂《承諾書》。

                                                公交企業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明確職責,加強資金管理和完善內部管控機制,做到??顚S?、控制成本、厲行節約,確保經費支出合法合規合理。

                                                第二十三條  公交企業存在以下行為的,經區交通運輸等部門檢查核實后,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一)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扣減或暫緩撥付公交財政補貼資金;

                                                (二)不執行公交票價優惠,不執行市、區交通運輸部門關于推動車輛轉型升級相關指導意見的,扣減當年度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補貼資格;

                                                (三)不服從政府應急調度,不按時開通行政指令性線路的,扣減當年度公交財政補貼資金;

                                                (四)提供不實或虛假材料的,停止撥付公交財政補貼資金,追繳已撥付補貼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惡意拖欠員工工資、燃料價款,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暫緩撥付公交財政補貼資金,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視具體情形暫緩、扣減、停止撥付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補貼資格。

                                                第二十四條  區交通運輸部門、區財政部門、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區審計部門等單位或被委托核算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在公交財政補貼資金分配過程中,存在以權謀私,不按規定進行審核、不在規定時間內撥付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影響到公共客運行業穩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關于《潮州市潮安區城鄉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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