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區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3-06-27
                                                來源:本網
                                                【瀏覽字體:

                                                安府規〔2023〕4號


                                                各鎮人民政府、萬峰林場,區府直屬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辦法(試行)》業經十三屆區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2023年區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及二屆區委第63次常委會會議討論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6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法院,檢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團體,上級駐潮安各單位。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5日印發


                                                 


                                                潮州市潮安區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工作,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村鎮工業集聚區升級改造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潮府規〔2021〕14號)、《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潮府〔2017〕46號)、《中共潮州市潮安區委辦公室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潮州市潮安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安委辦發電〔2015〕29號)等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管轄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中,按有關規定通過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引入合作改造主體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合作方的選擇主體,應從綜合實力、業績經驗、產業規劃等方面綜合考慮,擇優選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項目改造方案,擬定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中應包含但不限于申請合作改造的主體需具備的條件、項目保證金繳納金額、評審量化評分標準及合格線、合作改造主體確定原則、履約保證金、違約責任條款等內容。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鎮(場)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鎮(場)交易中心)的指導下,聘請招標代理機構協助開展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民主決策的有關規定對擬定的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進行表決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的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由鎮人民政府(場)審核通過后,報請區政府確認。

                                                (三)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經區政府確認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場)交易中心提交申請立項材料。

                                                (四)鎮(場)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受理審核、信息發布,按要求組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活動,以及對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場)交易中心提交申請立項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此次項目有關材料,包括《立項申請表》、《民主議事表》、會議紀要(記錄)、公示資料等;

                                                (二)加蓋公章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和原件以及單位委托書;

                                                (三)項目改造方案,及區政府審批通過的有關批復;

                                                (四)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和招商公告;

                                                (五)法律法規及村鎮工業集聚區村企合作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鎮(場)交易中心應當自收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提交的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答復。準予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在交易平臺發布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招商信息,并在鎮(場)交易中心的公布欄及村組的村務公開欄同時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條  申請合作改造主體在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以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

                                                (三)交易保證金的繳付憑證;

                                                (四)合作改造申請書;

                                                (五)招商公告及村鎮工業集聚區村企合作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信息公示期間,如確需變更交易信息的,應當有合理的理由,并在報名截止日3天前以書面形式向鎮(場)交易中心提出申請,鎮(場)交易中心應自收到申請的2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報名截止日至評審日間隔應不少于3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第十二條  鎮(場)交易中心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合作改造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和量化評分,并確認評分順位第一名的為第一候選合作改造主體,評審結果需在交易平臺、鎮(場)交易中心的公布欄及村組的村務公開欄同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為奇數,其中屬地鎮政府不少于2人,村代表不少于3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評審。

                                                若申請合作改造主體只有1家,評審委員會仍需對申請合作改造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和量化評分,若量化評分不低于合格線,則確認為候選合作改造主體。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確認合作改造主體后,交易中心于5日內向交易雙方發出《合作改造通知書》。雙方應在《合作改造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簽訂《合作協議》,并抄送區有關部門和屬地鎮人民政府(場)。

                                                第十四條  職責分工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編制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招商公告,組織集體民主決策、與合作改造主體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等工作;

                                                (二)屬地鎮人民政府(場)負責對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方案、招商公告進行初審并報請區政府確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入合作改造主體全流程進行監管、跟蹤、協調以及處理相關投訴、矛盾和糾紛等工作;

                                                (三)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助和指導推進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可由屬地鎮政府(場)上報區政府,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期間,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調整,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執行。




                                                政策解讀:關于《潮州市潮安區村鎮工業集聚區舊村莊改造項目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改造主體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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